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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泰州楼市新政:商品住房未满2年不得交易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08-24 10:37

[摘要] 泰州楼市新政:明确商品住房上市时限。购房人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泰建发〔2017〕21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物价局

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有效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支持住房刚性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1.明确住宅类用地竞买条件。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如有尚未开发(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类地块,不得参与竞买。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集团成员企业、下属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报名竞买同一宗住宅类用地。竞买保证金、全部出让价款应为竞买人合规自有资金。

2.加强住宅类用地价格管理。按照地块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建设规范,明确公建配套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应用要求,合理确定住宅类用地的挂牌起始价、限价和底价,加强住宅类用地成交价格的有效控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适度加大热点区域土地供应总量,有效满足市场用地需求。

3.加大住宅类用地批后监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书面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开工、用地竣工验收申请。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开工、用地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开工、用地竣工日期到期前3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国有建设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即满一年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4.扩大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范围。市区所有商品住房(含各类普通和非普通商品住房,下同)以及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销售价格全部纳入价格备案范畴(政府定价的政策性住房除外)。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各类非普通商品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9月15日前向当地价格部门补办价格备案手续,未报备的,住建(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5.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新开发项目首次申报备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高于相邻或相近地块,类似品质、档次三个楼盘前三个月网签成交均价综合确定同一小区半年内分批次开发的,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备案价格。因开发成本增加,确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应重新申报,且距上次申报备案时间间隔不少于三个月,上调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申报均价的2%

6.推行成品房装修市场化评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全装修成品房,其装修价格应委托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市场化原则评估确定,并经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价格备案的依据。

7.明确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商品住房首次申报备案价格的,由市价格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评估确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高港区、姜区范围内商品住房首次申报备案价格的,由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初审评估,初审评估结果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书面报市价格部门统筹平衡,经市价格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评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8.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对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故意不申请的,住建(房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9.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分批、分次开盘变相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需签订预订协议的,应当通过商品房买卖备案系统网签预订协议,并在30日内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对已预订超过30日仍未签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预订合同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订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

四、加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10.明确商品住房上市时限。购房人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11.落实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应全部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完成网签备案手续,未经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完税、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12.加强拆迁安置房统一管理。市区所有拆迁安置房应全部实行网签备案,未签订网签备案合同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市区各项目主体拥有的拆迁安置房,应全部纳入市拆迁安置房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3.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编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有针对性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建立土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和待开发上市量等相关信息,引导社会预期。

14.推广应用监管平台。充分利用“泰州市商品房价格监管平台”价格备案、价格信息公示、信息统计分析、数据共享等多项功能,逐步实现商品房价格网上申报、网上备案制度。

15.加强成本调查监测。对短期内价格涨幅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个别楼盘,各地价格部门要引入价格成本调查机制,对开发成本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充分发挥成本调查在商品住房价格形成中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六、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16.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等相关问题,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相关政策。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3日

【推荐阅读】823泰州新政解读:如何定义商品房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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