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泰州又一批拆迁项目即将启动,涉及泰州多个核心地段。
一、补偿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5.《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6.《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7.《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7〕3号);
8.《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2号);
9.《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
10. 《市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部分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7〕6号)。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征收决定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在市房管局公布名录中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四、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参照2006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不予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性质、权属、面积时以登记为准。如未登记的,参照2002年地籍图或2010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认定依据。
五、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1.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估测算,青年北路周边北山晓庄地块、北山朝阳村地块、肉联小区地块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为7226元/㎡,扬州路标准商铺基准价格为16539元/㎡,职中路沿线(海阳路至运河路段)标准商铺基准价格为12016元/㎡;青年北路周边卤汀河北侧地块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为6218元/㎡。
六、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
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与等面积部分的安置房结算价互找差价,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实行等面积靠户型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因户型原因除外),超过等面积部分均按超面积价格结算。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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