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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5-10 10:07

[摘要] 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16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离异家庭须满3年)。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一、租金补贴

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16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离异家庭须满3年)。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离异家庭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0%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40%收取;

3、人均月收入处于1601—2500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

4、人均月收入处于2501—3000元间的中等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

注:上述租金标准适用于新入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保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不变。

三、共有产权、租售并举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公房部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

四、经济适用住房

1、泰州市区人均住房面积2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作为1人户申请)。

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家庭(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区和医药高新区进城务工的农业户口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且符合第1条住房面积和收入条件的。

3、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中的渔民家庭(申报时须提供所在市(区)渔民上岸工程主管部门认定资料)。

4、市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家庭(须有征收拆迁协议和指挥部认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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