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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严禁无证认筹 同楼盘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次5%

房天下  2017-03-22 16:29

[摘要] 3月22日,为保障楼市健康发展,泰州市物价局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

3月22日,为保障楼市健康发展,泰州市物价局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

官网截图

根据房天下查阅相关文件,本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物价局、住建局,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泰州市物价局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为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稳定商品房价格,维护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权益,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为促进商品房预售制现房制过渡,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16〕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项目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房项目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1.严禁无证认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定款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2.公开销售信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在30日内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三、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

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人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面向市场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统一在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应按不高于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销售价格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不得在原购房条件的基础上再设置额外条件。

四、强化普通商品房明码标价申报

1、重申明码标价申报和公示要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开盘销售前必须向当地价格部门进行明码标价申报。申报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套数应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应一次性全部申报。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住房申报价格,单套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单套销售价格。

2、明确申报调整的频次和幅度。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的价格水平及开发成本综合确定(具体价格由价格部门会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综合评估确定)。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再次申报,且应距上次申报时间三个月以上,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次申报均价的5%。

五、加大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力度

各地价格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及时约谈申报价格非正常的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检查,严厉打击商品房不进行明码标价申报公示、坐地起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

价格部门负责加强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申报、价格公示的监管,并将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数据及时传递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每月10号前向价格部门提供上个月的楼盘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并将明码标价数据录入商品房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对不申报明码标价和实际成交价高于明码标价申报的房源不予网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价格、住建部门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动态,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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